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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国医经方传承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国医经方传承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成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本会声誉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办法》、《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章程》、《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会的特点,特制定本会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后成立,并接受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章程和有关决议,是非盈利性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全称为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国医经方传承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授权,本会的宗旨为:国医传承、经方推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国医经方研究与交流,为国医经方的传承与发展,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和人才培育平台;组织编辑《国医经方年鉴》等系列图书,推广经方学术文化;持续建设以经方为重点的临床应用数据库,融合大数据和互联网等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国内外中医药领域开展临床应用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暂定办公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3号楼1914室。

备注:本会举办活动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联盟提交申请和方案及活动承诺书,经联盟批复后方可开展活动,对外宣传的文字图片需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编辑《国医经方年鉴》等系列图书;

(二) 组织建立国医经方临床研究及应用数据库;

(三) 组织开展“经方创新分类与专病专科临床拓展研究”专项课题研究;

(四) 组织开展国医经方传承人系列活动,建立国医经方传承人培育(孵化)基地,工作室;

(五) 为行业相关单位提供经方理论指导,技术支持等信息咨询服务;

(六)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和相关技术及医疗服务性活动;

(七) 面向基层民间,做好经方互联网的推广、发掘、整理、验证等工作;

(八) 在全国中医药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经方理论研究和临床应用竞赛等活动,推动经方理论研究及临床应用快速协调发展;

(九) 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播系列公益活动;

(十) 编辑发行本会内部刊物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领导,以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组织管理规定,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按照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章程等文件,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常务委员会对委员除名的提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审议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并报请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批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委员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委员会;

  (四) 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委员的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人数达到30人以上时,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委员会自荐或推荐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 督促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委员会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 决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架构:

 (一) 会长(主任委员)(1人)、副会长(副主任委员)(5-21人);

 (二) 顾问(3-5人);

 (三) 专家(5-10人);

 (四) 秘书处:4人(秘书长1人,秘书3人);

 (五) 常务委员是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 委员人数不限。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在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授权制定的标准收取成员会费。会费标准参照联盟会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收支纳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办理撤销手续后即可为终止。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经本会第一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自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国医经方传承专业委员会  

                                                                                  2024年06月21日